最新匯編: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要求!
2024-02-04
一、關于液化氣鋼瓶使用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GB55037-2022
4.3.11 燃氣調壓用房、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應獨立建造,不應與居住建筑、人員密集的場所及其他高層民用建筑貼鄰;貼鄰其他民用建筑的,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門、窗應向室外開啟。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與所服務建筑貼鄰布置時,液化石油氣瓶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1m⊃3;,并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
2 瓶組用房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3 瓶組用房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12.0.3 地下、半地下場所內不應使用或儲存閃點低于60℃的液體、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相對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氣體,不應敷設輸送上述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管道。
12.0.4 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高層建筑內不應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2 液化石油氣鋼瓶應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熱源的直接輻射作用,與灶具的間距不應小于0.5m;
3 瓶裝液化石油氣應與其他化學危險物品分開存放;
注:其他化學危險物品比如醇基燃料(生物油、環(huán)保油)。
4 充裝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氣容器應設置在所服務建筑外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并應采取防火措施;
5 液化石油氣容器不應超量罐裝,不應使用超量罐裝的氣瓶;
6 不應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氣容器,不應傾倒殘液或私自灌氣。
注:鋼瓶的使用溫度和充裝量過高會使鋼瓶內壓超高而可能引起瓶體爆炸。
12.0.5 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和使用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房間,應防止可燃氣體在室內積聚。
注: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和使用可燃氣體、液體的房間,包括地上房間和地下、半地下房間。防止可燃氣體在室內積聚的措施主要為加強和保證室內通風或排風。
《氣瓶安全技術規(guī)程 》TSG23-2021
液化石油氣鋼瓶4年檢定1次。
《燃氣工程項目規(guī)范》 GB55009-2021
6.2.3 公共用餐區(qū)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內的廚房不應設置液化天然氣氣瓶、壓縮天然氣氣瓶及液化石油氣氣瓶。
二、燃具及連接管要求:
《燃氣工程項目規(guī)范》 GB55009-2021
6.2.1 商業(yè)燃具或用氣設備應設置在通風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條件且便于維護操作的場所,并應設置燃氣泄漏報警和切斷等安全裝置。
6.2.2 商業(yè)燃具或用氣設備不得設置在下列場所:
1 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和變、配電室等設備房間;
2 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強烈腐蝕性介質等場所。
6.2.4 商業(yè)燃具與燃氣管道的連接軟管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6.1.7條和第6.1.8條的規(guī)定。
6.2.5 商業(yè)燃具應設置熄火保護裝置。
6.1.7 當家庭用戶管道或液化石油氣鋼瓶調壓器與燃具采用軟管連接時,應采用專用燃具連接軟管。軟管的使用年限不應低于燃具的判廢年限。
6.1.8 燃具連接軟管不應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長度不應大于2.0m且不應有接頭。
三、燃氣泄漏報警安裝及年度檢定要求:
《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ǎng)、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
餐飲等行業(yè)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餐飲等行業(yè)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guī)程》JJG 693-2011
5.5 檢定周期:儀器的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1年。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 GB/T50493-2019
4.1.4 檢測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時,探測器探頭應靠近釋放源,且在氣體、蒸氣易于聚集的地點。
4.4.1 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應設可燃氣體探測器。探測器距加熱爐爐邊的水平距離宜為5m~10m。當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設有不燃燒材料實體墻時,實體墻靠近釋放源的一側應設探測器。
5.2.3 常用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探測器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輕質烴類可燃氣體宜選用催化燃燒型或紅外氣體探測器(可燃氣體的檢測常用催化燃燒方式的探測器);
6.1.2 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0.3m~0.6m;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上方2.0m內。檢測比空氣略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下方0.5m~1.0m;檢測比空氣略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m~1.0m。
四、有關地方規(guī)范:
《餐飲服務單位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條件》DB11/T 450-2016
本標準第 4.7 條、4.8 條、第 5 章、6.2 條、6.5 條、7.1 條、7.4 條、7.9 條、8.2 條、9.1 條、9.3 條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4 基本要求
4.1 餐飲服務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燃氣、特種設備和消防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的規(guī)定,建立安全用氣責任制度。
4.2 餐飲服務單位應與取得本市核發(fā)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液化石油氣供應企業(yè)簽訂供用氣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劃分對供氣系統(tǒng)、氣瓶和用氣設備的安全管護責任 。
4.3 餐飲服務單位對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餐飲服務單位應使用供氣企業(yè)提供的氣瓶,并應簽訂氣瓶租賃合同。餐飲服務單位現(xiàn)存的自有 產權的氣瓶應通過供氣企業(yè)在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建立檔案并由供氣企業(yè)統(tǒng)一管理且應逐年淘 汰,不應新增自購氣瓶。
——餐飲服務單位應檢查液化石油氣氣瓶的信息化標識(包含一維條碼、二維條碼和電子標簽等)、氣瓶注冊登記代碼鋼印是否完好、清晰,不應使用無信息化標識的液化石油氣氣瓶。
——餐飲服務單位在每次購氣時應索要購氣憑證,并對購氣憑證上記載的氣瓶信息化標識、氣瓶注冊登記代碼鋼印、氣瓶檢驗時間、氣瓶規(guī)格、配送車輛牌照等信息進行核對。對購氣憑證登記不全或登記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餐飲服務單位應拒絕接收,并應留存購氣憑證。
4.4 餐飲服務單位應安排專人每天對供氣系統(tǒng)和用氣設備進行巡視和檢查。每次換氣后,應對供氣系統(tǒng)與氣瓶連接處進行測漏檢查并記錄檢查結果。管護方式為托管的,受托方應按照協(xié)議對供氣系統(tǒng)和用氣設備進行檢查,檢查后雙方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確認。
4.5 餐飲服務單位應在用餐場所顯著位置設立燃氣安全信息公示欄。公示信息內容應包括:本單位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負責人照片、姓名,安全承諾書,供氣單位信息,安全檢查記錄等。
4.6 餐飲服務單位的安全管理和用氣設備操作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燃氣安全使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4.7 餐飲服務單位不應從汽車槽車直接給氣瓶充裝液化石油氣,不應在氣瓶之間倒灌液化石油氣;氣瓶殘液應由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氣企業(yè)回收處理,不應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4.8 餐飲服務單位不應在用餐場所儲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和氣體卡式爐。
5 瓶組氣化間
5.1 采用瓶組方式供應液化石油氣的,應設置瓶組氣化間,存儲的氣瓶總容積應在 1m⊃3;以下(約 8 個50kg 氣瓶)。
5.2 當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時,瓶組間可設置在與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除 外)外墻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窖等通風不良場所及建筑物內,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 GB 50016 規(guī)定的二級標準;
——應通風良好,并設有直通室外的門,門、窗應向外開;
——與其他房間相鄰的墻應為無門、無窗洞口的防火墻;
——瓶組間室溫范圍為 0℃ -40℃。
5.3 當采用強制氣化方式供氣時,瓶組氣化間應為高度不低于 2.2m 的獨立房間,其建筑要求應符合本標準 5.2 條的相關要求,且與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1 的規(guī)定:
5.4 瓶組間和氣化間的通風方式分為自然通風和強制通風。采用自然通風的,其下通風式百葉窗應不少于 2 個,氣瓶間每平方米的通風面積不應小于 0.03 ㎡,通風口應與室外大氣連通,通風口下沿距室內地坪宜在 0.2m 以下,采用獨立的強制通風方式時,通風設施應與可燃氣體探測器連鎖并符合防爆要求。
5.5 瓶組間和氣化間內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它地下建構筑物,地面材料應采用不發(fā)生火花的材料。
5.6 瓶組間和氣化間內的電氣設備應為防爆型,電氣開關應安裝在室外。
5.7 瓶組間和氣化間應按標準的要求配備干粉滅火器,且數(shù)量不應少于 2 個。
5.8 瓶組間和氣化間內不應設置燃氣燃燒器具以及其他明火,不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應作為其 他用途使用。
6 氣瓶
6.1 采用瓶組氣化供氣方式宜選用 YSP-118 系列(50kg)氣瓶。
6.2 應使用充裝單位提供的合格氣瓶。不應使用無檢驗合格標識或標簽無法識別的氣瓶。
6.3 使用的氣瓶瓶體上的制造鋼印標記、定期檢驗鋼印標記和注冊登記標記等各類印記、標記均應清 晰可辨識,且應加裝符合 DB11/T 949 要求的標簽,記錄充裝、配送、使用全過程的可溯源信息。
6.4 氣瓶護罩應無焊縫斷裂、無脫落;氣瓶底座應無腐蝕、無變形、無破裂、無脫落;氣瓶應能直立;氣瓶閥的閥口應無損傷。
6.5 空瓶與實瓶應分區(qū)放置,并應有明顯的區(qū)分標志。
6.6 氣瓶應直立放置,放置點不應靠近熱源和明火,不應使用明火、蒸汽、熱水等熱源對液化石油氣氣瓶加熱。
7 供氣系統(tǒng)
7.1 單瓶供氣時,氣瓶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風不良的場所,氣瓶與燃具的凈距不應小于0.5m。
7.2 瓶組氣化間供氣系統(tǒng)的設置應符合 GB 50028 的相關規(guī)定,總輸氣管的出口,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并 與可燃氣體探測器聯(lián)鎖及符合防爆要求。
7.3 供氣管道應采用鋼管,且應采用硬連接方式。
7.4 管道穿過建筑物墻體時,應敷設在兩端密封的套管中。
7.5 管道系統(tǒng)為法蘭連接的,法蘭盤之間應做防靜電跨接并接地。
7.6 氣化器應是由具備相應制造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7.7 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應符合 CJ50 的規(guī)定,調壓器應具有防止擅自改變調壓器的設定狀態(tài)的可靠措施,調壓器應在有效使用年限內使用。瓶組供氣系統(tǒng)應選用非家用調壓器,調壓器應有警示色。
7.8 當管道需要離開墻面架空敷設時,應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且應安裝穩(wěn)定牢固。
7.9 供氣系統(tǒng)的安裝、改裝、拆除作業(yè)應由取得燃氣工程施工資質,或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應按照國家、本市有關設計、施工及驗收的相關規(guī)范和標準執(zhí)行。
8 用氣設備
8.1 液化石油氣的用氣設備,應選用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安裝使用說 明書和質量保證書、有產品標牌及有出廠日期的合格產品。
8.2 設置用氣設備的房間應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不應使用液化石油氣。
8.3 設置用氣設備的房間,凈高度不得低于 2.2m,并應配備數(shù)量不少于 2 個干粉滅火器并保持完好有效。
8.4 用氣設備前連接管宜選用金屬管道硬連接方式,當局部采用軟管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使用金屬軟管時兩端應采用螺紋連接方式;
——單瓶供氣使用耐油橡膠軟管時,軟管的長度應控制在 1.2m 到 2.0m 之間且沒有接口,軟管不得穿越墻壁、頂棚、窗門等;
——瓶組供氣管道到達用氣場所的用氣設備前使用耐油橡膠軟管時,軟管的長度不應超過 1m;
——軟管的使用年限應符合 CJJ12 的要求,出現(xiàn)老化、破損等現(xiàn)象,應立即更換。
8.5 設置用氣設備的房間內不得使用其它火源。
9 安全裝置
9.1 瓶組氣化間、用氣設備房間內應設置液化石油氣的可燃氣體探測器,當設置緊急切斷閥、強制排 風裝置,設置應符合 GB50028 的要求。設置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時,應將其安裝在有人值守的房間內。
9.2 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按 CJJ/T 146 的要求設置、安裝并校驗。
9.3 用餐場所內有液化石油氣管道和用氣設備時,用餐場所內應安裝液化石油氣的可燃氣體探測器。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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